天子之义第二

第 2 章 / 共 5 章 1,135 字

本章导读

讨论上位者与军士教化、军事礼制、兵器节度、赏罚及治军文武之分。

天子之义,必纯取法天地,而观于先圣。士庶之义,必奉于父母,而正于君长。故虽有明君,士不先教,不可用也。

校首句《司马法注》有‘纯取于天地’写法,通行本多作‘纯取法天地’,两者当作异文登记。

白话天子所应遵循的义理,应当效法天地并参照前代圣王;士人与庶民的行为准则,应遵从父母教导并受君长规范。因此,即使有明智的君主,军士若未经教练,也不能直接投入战事。

疏《司马法注·天子之义》旧注以奉天地之道、遵先王法度释天子之义,并明确士不教习不可受敌。

按‘义’在本段兼含角色规范与政治伦理;不能直接等同现代个人权利概念。

古之教民,必立贵贱之伦经,使不相陵;德义不相逾;材技不相掩;勇力不相犯。故力同而意和也。

校《四库全书》本‘故方同而意和也’,四部丛刊及通行本见‘力同而意和也’,存异。

白话古人教导民众,要先建立尊卑职分的次序,使人不互相侵凌;德行和义分不相僭越,各人的技能不受压抑,勇力不用于相互侵犯。如此才能共同出力而意志协调。

疏《司马法注》释贵贱之伦,着重各司其职,不互相侵凌;此为传统等级秩序内部的协调论。

按古代等级观念应作为历史材料如实呈现,不把尊卑差等当作现行价值规范。

古者,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故德义不相逾。上贵不伐之士,不伐之士,上之器也。苟不伐则无求,无求则不争,国中之听,必得其情;军旅之听,必得其宜,故材技不相掩。从命为士上赏,犯命为士上戮,故勇力不相犯。

校‘不伐’指不自矜功,非不攻伐的‘伐’;此处字形未见可据证据需改。

白话古时治理国内与统领军队各有仪节,不能混为一谈,所以德与义各按其场合施用。君上推重不自夸功的士人,因为这样的人不会贪求与争功;他们在国政中办事能够察得实情,在军中处事也能合乎需要,使人才能得到发挥。服从军令者应得重赏,违背军令者应受重罚,以防勇力相互冲突。

疏《司马法注》旧注指出‘不伐之士’在治国与治军均能不争而得其宜,又以顺命、犯命解释军纪赏罚。

按‘国容’与‘军容’为行为规范和组织风貌,不可推论国家治理完全不用法令、军队完全不讲礼义。

既致教其民,然后谨选而使之。事极修则百官给矣,教极省则民兴良矣,习贯成则民体俗矣。教化之至也。

校‘习贯’保留传世字形,今人可意会为习惯养成;旧本未必使用现代‘习惯’二字。

白话先把教化施行于民众,再慎重选拔人才而任用。事务安排周密,百官便能各尽职守;教令精简,民众较易养成良好习惯;训练长期持续,便成为共同风俗。这是书中所说教化的极致。

疏与篇首‘士不先教,不可用也’相照应。

按这里主张先教后选与精简教令,‘省’应释简约,不宜解作节省军费。

古者,逐奔不远,纵缓不及。不远则难诱,不及则难陷。以礼为固,以仁为胜。既胜之后,其教可复,是以君子贵之也。

校《司马法注》此处见‘从绥不及’,而《四部丛刊》本作‘纵缓不及’;各字不可无说明地统一。

白话古人追击败兵不追得太远,对缓慢退走者也不穷追。追得不远,便不易受诱敌之计;追得不过分,便不易陷入埋伏。以礼维持军队的约束,以仁德约束取胜的手段;胜利以后,仍可恢复教化,所以君子看重这种做法。

疏旧注将限制追击同防止敌人诱骗、设置陷阱相联系。

按‘纵缓’与前篇‘纵绥’或有关,具体军事规则不能照字面套进现代战术。

有虞氏戒于国中,欲民体其命也。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成其虑也。殷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行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夏后氏正其德也,未用兵之刃,故其兵不杂。殷义也,始用兵之刃矣。周力也,尽用兵之刃矣。

校‘先意以行事’另作‘先意以待事’;‘以致民志’另作‘以致民意’。‘未用兵之刃’不可抹去‘未’字。

白话书中说,虞舜时代在国中告诫民众,重在使人领会命令;夏代在军中誓师,使士卒预先明确思虑;殷代在军门外告誓,使众人预有准备;周代临交战时再誓师,使士卒的意志集中。它又以德、义、力概括夏、殷、周的兵事取向,说夏时较少动用兵器,殷始以兵器作战,周则广用兵器。

疏《司马法注》所录旧注和颜师古注把各代誓师地点、时间同教民和集中士气联系起来。

按这是古籍的王朝递变叙事,不足据以断言虞夏商周军事技术的真实演进顺序。

夏赏于朝,贵善也。殷戮于市,威不善也。周赏于朝,戮于市,劝君子,惧小人也。三王彰其德一也。

校‘三王彰其德一也’旧本文字一致处较多;‘章’与‘彰’有传写关系。

白话书中说夏朝在朝廷行赏,是为了推尊善行;殷代在市上行刑,是为了威慑作恶者;周代朝中行赏、市上行刑,既劝勉行善者,也震慑作恶者。三代施行办法不同,其所宣示的治道在文中被归为一致。

疏古注以赏劝善、刑禁恶说明不同做法的政治含义。

按‘三王’此处概括三代,并不能作为三代刑罚制度的直接考古证据。

兵不杂则不利,长兵以卫,短兵以守。太长则难犯,太短则不及;太轻则锐,锐则易乱;太重则钝,钝则不济。

校断句依通行整理本;《四部丛刊》本正文连书不分句。

白话兵器配置若没有不同类型相互配合,就难以发挥效能;长兵器可以用来掩护,短兵器可以用来防守。兵器过长,操作和交接有困难;过短则够不到敌人;过轻虽便捷锐利,却容易失去稳定;过重则笨滞,难以迅速运用。

疏长短相济与第三篇‘长以卫短,短以救长’相互印证。

按‘兵’此处主要指兵器与兵种配置;‘锐’非纯粹褒义,原文紧接‘易乱’。

戎车,夏后氏曰钩车,先正也;殷曰寅车,先疾也;周曰元戎,先良也。旗,夏后氏玄首,人之执也;殷白,天之义也;周黄,地之道也。章,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殷以虎,白戎也;周以龙,尚文也。

校《四库全书》本作‘殷以虎,尚威也’,通行本有‘白戎也’,此处保留所据字并注明疑义;‘人之执’另见‘人之势’。

白话关于战车,书中说夏代称钩车,取重整齐之意;殷代称寅车,重行动迅速;周代称元戎,重车辆精良。关于旗帜,夏用黑色作为旗首,殷尚白,周尚黄,并分别附会人与天地之义。关于标章,夏用日月图形取其明,殷用虎形强调威武,周用龙纹推崇文饰。

疏《司马法注》所录关于旗章的旧注作‘上威’一类解释,以虎表威;由此可知‘白戎’不宜视为无异文的定字。

按古书以象征解释车、旗、章的制度差异,不能据此确认所有王朝的统一标识。‘白戎’有疑字,不宜直接译成白色兵服。

师多务威则民诎,少威则民不胜。上使民不得其义,百姓不得其叙,技用不得其利,牛马不得其任,有司陵之,此谓多威;多威则民诎。上不尊德而任诈慝,不尊道而任勇力,不贵用命而贵犯命,不贵善行而贵暴行,陵之有司,此谓少威;少威则民不胜。军旅以舒为主,舒则民力足。虽交兵致刃,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是以不乱。军旅之固,不失行列之政,不绝人马之力,迟速不过诫命。

校《司马法注》有‘军旅以舒为主,舒则人力足’文字;‘人力’与‘民力’为异文。

白话治军若过分崇尚威压,士卒便会屈抑;威令不足,又不能克敌。使百姓失去应有的道义和秩序,使技能无法施展、牛马负担失当,加上官吏欺凌,叫作威令过度。反过来,居上者不重道德而重诈伪与蛮勇,奖赏抗命与暴行,便是威令不足。军队行动应注意从容有度,保存人力;即使临敌,也要使步卒不乱跑、战车不乱驰,追击不超越阵列。坚固的军队须守行列制度,保全人马气力,快慢不违军令。

疏《司马法注》旧注强调行列、金鼓号令与人马体力,释‘舒’为有节的进退疾徐。

按‘舒’即行动从容、有节,不是放松纪律。‘多威’与‘少威’都是治理失当的概念。

古者,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军容入国则民德废,国容入军则民德弱。故在国言文而语温,在朝恭以逊,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问不言,难进易退。在军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车不式,城上不趋,危事不齿。故礼与法表里也,文与武左右也。

校《司马法注》引文有‘国庸’‘军庸’与‘容’不同;‘兵车不式’‘不轼’通假;‘在行遂而果’另见‘在行逐而果’。

白话古时国中礼仪与军中礼仪各有边界;把军中的严厉方式带进平民生活,会损害民德;把国中的柔和仪节照搬进军队,又会减弱军队的担当。因此平日在国中应言语温和、朝见恭逊、修身守礼,不被召不擅入、不被问不妄言,进身谨慎而退避从容;在军中则须挺立果断,披甲者不行通常的拜礼,战车上的人不按常礼凭轼行敬,守城不奔跑,急难事务不按年龄先后推让。礼与法互为内外,文与武相辅而行。

疏《司马法注》引《国语》及韦昭注,说明‘齿’为年齿次序,危急时不待长幼排序。

按‘危事不齿’旧解与‘齿序’即按年龄排序有关,不能简单译为‘有危险就不用说话’。

古者,贤王明民之德,尽民之善,故无废德,无简民,赏无所生,罚无所试。有虞氏不赏不罚而民可用,至德也;夏赏而不罚,至教也;殷罚而不赏,至威也;周以赏罚,德衰也。赏不逾时,欲民速得为善之利也;罚不迁列,欲民速睹为不善之害也。大捷不赏,上下皆不伐善。上苟不伐善,则不骄矣;下苟不伐善,必亡等矣。上下不伐善若此,让之至也。大败不诛,上下皆以不善在己。上苟以不善在己,必悔其过;下苟以不善在己,必远其罪。上下分恶若此,让之至也。

校《司马法注》旧录‘必不登矣’、‘则不差矣’与‘必亡等矣’等文,属有实据的异文。末句‘上下分恶’非‘分赃’之义。

白话古代贤王了解人民的德行,充分发挥每人的长处,不弃贤能,似乎不必依赖赏罚。书中依次说虞舜不用赏罚、夏偏重赏、殷偏重罚、周赏罚并用,并把这种转变解释为德治渐衰。施赏要及时,使人迅速见到行善之利;施罚也应当及时而就地办理,使人看清违法之害。大胜时上下不争功,君上不骄、臣下不争等次;大败时上下把失误归于自己,君上悔过、臣下避过。书中将这种相让与共担责任视作最高境界。

疏《司马法注》旧注以赏劝善、罚惩恶解释因应方式,并特别保存‘必不登’等异文。

按‘有虞氏不赏不罚’等是政治理想化历史分期,不应被当作可验证的历朝实践概括。‘必亡等’词义不甚明,需存疑。

古者戍兵三年不兴,睹民之劳也。上下相报若此,和之至也。得意则恺歌,示喜也;偃伯灵台,答民之劳,示休也。

校《司马法注》有‘武军三年不兴’,通行本作‘戍兵三年不兴’;‘偃伯’含偃息兵事之意。

白话古代守戍军士归来后,三年内不再征调,是体恤民众劳苦;上下如此互相顾念,便是和睦。战事取得成果,就奏凯歌表达欣喜;停息兵事,在灵台举行有关礼仪,以酬谢民众辛劳,表明休兵。

疏《司马法注》引旧注以还师休卒、告不兴兵解释此段,李贤注‘偃’为休、‘伯’关涉军旅。

按‘三年不兴’是传世文本中的体恤说法,不宜直接据以判定古代普遍兵役年限。

本章据传世五篇校读本(以《四部丛刊》本为主底本,对校宋本《司马法注》)整理。原文属公有领域;白话译文与注释为易推智道撰写。 内容仅供传统文化与文献研习,不构成医疗建议。

展开《司马法》全书目录(5 章)
  1. 仁本第一
  2. 天子之义第二
  3. 定爵第三
  4. 严位第四
  5. 用众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