迹府第一
叙公孙龙的守白论、与孔穿辩论及借尹文故事辨名实;叙事与后人注语分开。
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也。白马为非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马所以名形也。色非形,形非色也。夫言色则形不当与,言形则色不宜从;今合以为物,非也。如求白马于厩中,无有,而有骊色之马,然不可以应有白马也。不可以应有白马,则所求之马亡矣;亡则白马竟非马。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
校《正统道藏》系统数字本有‘色非形,形非色也’;《守山阁丛书》系统公开文本见‘色非形,非色也’,后句可能脱‘形’;本稿据前者保留完整对举。旧注中‘物各有材’至‘正名实焉’以及‘马体不殊’等属于谢注,不混入o。
白话公孙龙是战国时善辩的人,因名与实混乱而提出‘守白’之说,借具体事物进行论辩,认为‘白马’与单称‘马’不能等同。‘白’表示颜色,‘马’表示形体类别,颜色不是形体,形体也不是颜色。假设马厩里没有白马,只有黑马,就不能用黑马回应求白马的要求;从这个意义说,‘白马’并不能直接换成‘马’的名称。他试图借此讨论纠正名称与所指的关系。
疏宋谢希深注从政治正名角度阐释‘守白’,又以马的颜色与形体差别说明命名问题;此为宋人诠释,不是公孙龙自述。
按‘非马’应放在名词指称与求取条件语境内理解,不能译成白色动物生物学上不属马;集合论的‘子集’说最多是现代辅助类比。‘迹府’为后出传记性材料的可能性较大。
龙与孔穿会赵平原君家。穿曰:‘素闻先生高谊,愿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马为非马耳。请去此术,则穿请为弟子。’龙曰:‘先生之言悖。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尔。今使龙去之,则无以教焉。且欲师之者,以智与学不如也。今使龙去之,此先教而后师之也。先教而后师之者,悖。且白马非马,乃仲尼之所取。’
校据《正统道藏》系统及带谢注的传世文本分离正文。‘乃仲尼之所取’不等于《论语》有此句。
白话公孙龙与孔穿在赵国平原君府上相遇。孔穿说,早就仰慕先生的学问,愿意拜师,但不能接受‘白马非马’,若先生舍弃这一说法,才愿为弟子。公孙龙回答,这要求自相矛盾:我出名就凭这一论说,若先叫我放弃,就无从向你传授;本来是因为自觉学问不及才求师,现在却先来教老师怎么想,次序颠倒。他又声称孔子也认可类似的辨名方式。
疏谢希深注借《论语·子路》‘必也正名乎’解释公孙龙的诉求,属于旧注援引,不是经文所引孔子原话。
按‘孔子认可白马非马’是篇中公孙龙一方的论辩主张,不能列成可靠孔子语录。
龙闻楚王张繁弱之弓,载忘归之矢,以射蛟兕于云梦之圃,而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楚王仁义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
校‘张繁弱之弓,载忘归之矢’为所见经文,不要另造弓箭主人或具体年代。
白话公孙龙说,听闻楚王曾携良弓利箭在云梦苑狩猎,不慎遗失弓。随从请求找回,楚王说,楚王失弓,楚人得到就好,何必再找。孔子听说后据传评论,楚王的仁爱还不彻底,只须说人丢了弓、有人得到,又何必限制在楚人范围。可见两人所说的‘人’,指称范围并不一样。
疏谢希深注着重比较‘楚国之人’与‘天下之人’的称谓范围。
按楚王遗弓与仲尼评论属于篇中转述的旧事,版本与真伪不能只据本篇确定。
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先生修儒术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学而使龙去所教,则虽百龙,固不能当前矣。孔穿无以应焉。
校谢注末的‘圣教虽殊’一大段为评语,不属篇本文。
白话公孙龙于是反问:孔子也把‘楚人’与泛称‘人’区分开,你却反对我区分‘白马’与‘马’,岂不矛盾?你自称研习儒学,却要老师舍弃自己所教的论题,即使有一百个公孙龙,也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故事最后说孔穿无法回答。
疏谢希深注批评拘守一门而不能通观异说,是后世注家意见。
按该段是记述者安排的辩论胜负,不能当作现场速记或史家定论。
公孙龙,赵平原君之客也。孔穿,孔子之叶也。穿与龙会,穿谓龙曰:‘臣居鲁,侧闻下风,高先生之智,说先生之行,愿受业之日久矣,乃今得见。然所不取先生者,独不取先生之以白马为非马耳。请去白马非马之学,穿请为弟子。’
校‘孔子之叶’的‘叶’指后裔;保留篇中叙述,不据此断定孔穿真实谱系。
白话叙述又从头交代,公孙龙是平原君门客,孔穿被说成孔子的后裔。孔穿相见时自称久闻公孙龙的才学,愿意拜师,唯独不认同‘白马非马’,要求他放弃这一学说。
疏旧注此处很少介入,叙述本身已出现两次开场,不应将重复误判为新增章节。
按这里与上一则孔穿拜师故事内容重复,必须作为传世《迹府》的叠载保留,同时在注中说明文本复出;不能为求文顺擅删。
公孙龙曰:‘先生之言悖。龙之学,以白马为非马者也;使龙去之,则龙无以教。无以教而乃学于龙也者,悖。且夫欲学于龙者,以智与学焉为不逮也。今教龙去白马非马,是先教而后师之也。先教而后师之,不可。先生之所以教龙者,似齐王之谓尹文也。’
校‘以智与学焉为不逮也’结构复杂,可译为认为才智学问有所不及,不可妄补其他主宾。
白话公孙龙再次回答:你的要求与拜师之意冲突,因为‘白马非马’正是我所教授的内容。既要学于我,又先教我抛弃自己的学问,等于先做老师再来拜师。你这样做,类似传说中齐王面对尹文时的情形。
疏旧注此段没有提供与传本文字相独立的史实旁证。
按这段是前一辩辞的扩述与过渡,保留其重复性才能忠于六篇传本。
齐王之谓尹文曰:‘寡人甚好士,而齐国无士,何也?’尹文曰:‘愿闻大王之所谓士者。’齐王无以应。尹文曰:‘今有人于此,事君则忠,事亲则孝,交友则信,处乡则顺,有此四行,可谓士乎?’齐王曰:‘善!此真吾所谓士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为臣乎?’王曰:‘所愿而不可得也。’是时齐王好勇。
校‘是时齐王好勇’为经文叙述;后接旧注‘圣人之用士’不得并入。
白话齐王说自己十分喜欢贤士,却觉得齐国没有士。尹文请他说明心目中的士是什么,齐王答不出来。尹文于是举例:若有一人事君忠、事亲孝、交友信、处乡和顺,能算士吗?齐王认可,并表示求之不得。那时齐王又特别崇尚勇武。
疏谢注借齐王‘好勇’说明偏好会干扰对人才的判断。
按故事用于揭示定义‘士’的标准可能与具体好恶冲突,不能据此考定齐王为哪一位。
于是尹文曰:‘使此人广庭大众之中,见侵侮而终不敢斗,王将以为臣乎?’王曰:‘讵士也?见侮而不斗,辱也;辱则寡人不以为臣矣。’尹文曰:‘唯。见侮而不斗,未失其四行也。是人未失其四行,其所以为士也。然而王一以为臣,一不以为臣,则向之所谓士者乃非士乎?’齐王无以应。
校旧注未参与对话主体,o仅收正文。
白话尹文进一步问:若这个人当众被欺侮,却始终不肯打斗,王还要用他吗?齐王说受辱而不斗不够勇,不能任用。尹文指出,不打斗并不损害先前忠、孝、信、顺四项德行;既然刚才认可这四项条件,现在为何又拒绝同一个人?齐王不能回答。
疏‘讵士也’是质疑此人是否称得上士,不是固定身份称号。
按论题是名目条件与实际选人标准前后冲突,不能歪曲为‘尹文倡导懦弱’。
尹文曰:‘今有人君将理其国,人有非则非之,无非则亦非之;有功则赏之,无功则亦赏之,而怨人之不理也,可乎?’齐王曰:‘不可。’尹文曰:‘臣窃观下吏之理齐,其方若此矣。’王曰:‘寡人理国,信若先生之言。人虽不理,寡人不敢怨也。意未至然与?’尹文曰:‘言之,敢无说乎?’
校本段‘意未至然与’语法略有歧解,译文按齐王请益的对话脉络处理。
白话尹文问:一位君主如果有错也责备、没错也责备,有功也赏、无功也赏,却抱怨国家治理不好,这说得过去吗?齐王说不可以。尹文说自己观察齐国官吏的执政方法似乎正是这样。齐王承认若真如此就不应责怪百姓,并请尹文说明缘由。
疏谢希深注在‘意’处另作领会未达大道的解释,属后世读法。
按重点在奖惩应依客观行为与明示标准,不能随君主个人情绪摇摆。
王之令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人有畏王之令者,见侮而终不敢斗,是全王之令也。而王曰:‘见侮而不斗者,辱也。’谓之辱,非之也。无非而王辱之,故因除其籍,不以为臣也。不以为臣者,罚之也;此无罪而王罚之也。且王辱不敢斗者,必荣敢斗者也。荣敢斗者,是而王是之,必以为臣矣。必以为臣者,赏之也;彼无功而王赏之。王之所赏,吏之所诛也;上之所是,而法之所非也。赏罚是非,相与四缪,虽十黄帝,不能理也。
校旧本有‘罚/罸’‘缪/谬’字体差别;现代规范字不作为实质改文。
白话尹文指出,齐王既颁令杀人处死、伤人受刑,有人遵令,即使受辱也避免动武,本应是守法之举。齐王却把这种行为称为羞辱,并据此拒绝任用,相当于惩罚无罪者。另一方面,王若赞美敢于争斗的人,反会奖赏可能违反法令的行为。如此一来,君主所赏正是官吏依法处罚的事,君主所是正是法律所非,赏、罚、是、非四者相互错乱,纵有十个黄帝也难治理。
疏谢注指出君主若不顾法度,单凭圣贤个人能力也难整治混乱。
按‘四缪’指四项判断错乱,不是四部失传的古籍。此为政治法令一致性的论证。
齐王无以应焉。故龙以子之言有似齐王。子知难白马之非马,不知所以难之说。以此,犹知好士之名,而不知察士之类。
校尾句‘类’与前文人选分类相照应,按传本保存。
白话齐王无话可答。公孙龙借故事告诫孔穿:你和齐王类似,只知道要反对‘白马非马’,却没有形成能够成立的反驳理由;这就像只知道喜欢‘士’这个名称,却不会依照标准辨察真正的士。
疏谢希深释为按人才能与善恶察士,是其从用人政治角度所作的宋代解释。
按全文完结于检验命名与判准,而非‘集合论定理’,不得补写所谓第七篇。
本章据《正统道藏》太清部三卷六篇系统参校工作稿;未完成《道藏》影印逐叶复核整理。原文属公有领域;白话译文与注释为易推智道撰写。 内容仅供传统文化与文献研习,不构成医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