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人第五

第 5 章 / 共 7 章 163 字

本章导读

《君人》针对君主凭私心决定赏罚造成的怨争,主张依法裁断、以公开办法分配。‘钩’‘策’各有原文所指,必须逐处校核。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

校校本原附校记:原刻脱‘矣’字,依《治要》补。;原刻脱‘而’字,依《治要》补。。

白话治理国家的君主若舍弃法令,只凭个人身心意愿办事,那么诛罚、赏赐、给予和剥夺都会出于君主一人的好恶。得到奖赏者即使本已合适,仍会无休止地希望得更多;受到处罚者即使本已适当,仍会不断盼望减轻。君主弃法而独凭个人心意裁断轻重,就会发生功劳相同而赏不同、罪过相同而罚不同的情况,怨恨便由此而生。

疏‘舍法而以身治’下以赏罚不一说明任意裁断的后果。钱校本据《群书治要》补句末‘矣’及‘舍法而以心裁轻重’的‘而’,校订不改变论证主旨。

按稳定、可预期的规则有助于限制个人恣意裁量;但赏罚的一致也需要实质公平、独立审查和申诉渠道,不能单凭‘有法’推定治理公正。

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钩、策为过于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

校校本原附校记:原刻脱两‘者’字,依《治要》补。;原刻‘钩策’二字倒,又脱‘也’字,并依《治要》补正。《长短经‧适变篇》引作‘非以钩、策为过人之智也’。;原刻脱‘矣’字,依《治要》补。;原刻脱两‘其’字及‘也’字,并依《治要》补。;《长短经‧适变篇》引作‘则怨不生而上下和也’。。

白话因此,分配马匹时用策,分配田地时用钩,并不是说这些工具比人的智慧更高明,而是借助外在办法去除私人偏袒、堵塞怨恨。所以说,大君把事项交由法令裁断,而不亲自任意处理,事情便由法决定;法令所及,人人按自身名分接受相应赏罚,无须再向君主个人求取额外施予,于是怨恨减少,上下较为和顺。

疏‘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为本篇确文,切不可把钩和策对调;《威德》另有‘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二处表述也须分别照录。《长短经·适变篇》对此句有引文异序,钱氏已列校。

按使用公开、可复核的分配办法可以降低人情请托,但抽签不适用于所有资源,也不能取代按需要、权利或贡献分配的原则。古人的‘去私塞怨’是一种制度期待,并非可以保证的统计效果。

本章据清钱熙祚《守山阁丛书》校本五篇合《群书治要》二篇正统七篇系统(末附逸文精粹)整理。原文属公有领域;白话译文与注释为易推智道撰写。 内容仅供传统文化与文献研习,不构成医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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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威德第一
  2. 因循第二
  3. 民雜第三
  4. 德立第四
  5. 君人第五
  6. 知忠第六
  7. 君臣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