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错法·错法于民以正纲纪人主之明也

第 9 章 / 共 24 章 商君书·卷二 650 字

本章导读

《错法》篇深刻论述了“法度”作为客观政治标准在国家治理中的最高统治地位。“错”通“措”,即设立、张布。商鞅彻底摒弃了儒家依赖君主道德自觉与圣人治国的“人治”幻象,认为即使是尧舜这样的圣君,仅凭个人智慧与道德也无法管理庞大的国家。法度的本质是去除人为主观随意性(私意)的客观度量衡。君主只需牢牢掌握赏与罚这两个政权的“柄”,便可通过制度自动运转国家。若法令不立,君主的权力就会下移,被臣僚通过潜规则与结党营私所架空。

错法而民听,立刑而民服。以法制行,则虽尧舜不能过;以私意断,则虽桀纣不能治。法度者,治之端也;刑赏者,政之柄也。柄不操于主,则权移于臣。

白话确立明确的法令民众就会听从,设立严峻的刑罚民众就会屈服。依靠客观的法律制度来推行政务,那么即使是尧舜这样的圣人也无法超越其成效;依靠主观的个人意志来裁决事务,那么即使是桀纣这样的暴君也无法维持统治。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准则;刑罚与赏赐,是君主掌握政权的权柄。这权柄如果不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国家的最高权力就会随之转移到臣子手里。

按【考释与阐微】“法度者,治之端也”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制主义的基石。法家深刻认识到,科层制官僚帝国无法依赖道德说教来维系,必须依赖如度量衡般冰冷但客观的规则(法制)。“私意断”是人治的通病,极易滋生腐败与权力寻租。商鞅指出的“权移于臣”是战国时代“田氏代齐、三家分晋”的历史教训。因此,制度文明的核心在于将个人权力(包括君权的一部分)让渡给非人格化的“法度”,君主仅作为“刑赏之柄”的最高执掌者,从而实现帝国的长治久安。

本章据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法家类《商君书》二十四篇正统足本精校整理。原文属公有领域;白话译文与注释为易推智道撰写。 内容仅供传统文化与文献研习,不构成医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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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篇·更法·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
  2. 第二篇·垦令·无宿治则邪官不及无佚民则力田农富
  3. 第三篇·农战·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善为国者壹民
  4. 第四篇·去强·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治强之规
  5. 第五篇·说民·辩说不能变法私议不能惑令行法如山
  6. 第六篇·算地·凡世主之患用兵不能审地用民不能审度
  7. 第七篇·开塞·天地设而民生当此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8. 第八篇·壹言·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国无异心
  9. 第九篇·错法·错法于民以正纲纪人主之明也
  10. 第十篇·战法·凡战者以法相胜以势相乘严阵肃整
  11. 第十一篇·问货·财货之聚散谷物之低昂平货足食
  12. 第十二篇·定分·分定而民不争官守而民不乱立分正名
  13. 第十三篇·兵守·守法防危御乱守疆设险以固城池
  14. 第十四篇·靳令·令不审则臣私行法不严则民自专
  15. 第十五篇·修权·权制在主威命在上一操一舍天下震肃
  16. 第十六篇·徕民·徕邻国之农实秦中之壤富国厚基
  17. 第十七篇·刑约·约刑明禁慎罚明教刑以止刑
  18. 第十八篇·赏刑·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明君操国之两柄
  19. 第十九篇·画策·深谋远虑因势定谋算无遗策
  20. 第二十篇·境内·分邑建功军功爵制二十等爵行法于秦
  21. 第二十一篇·弱民·政作民之所恶民弱国强政作民之所乐民强国弱
  22. 第二十二篇·御盗·防奸绝盗严纲整肃保民安居
  23. 第二十三篇·立道·法立道显明王垂统以法定国
  24. 第二十四篇·权者·操权驭众主威独断天下大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