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错法·错法于民以正纲纪人主之明也
《错法》篇深刻论述了“法度”作为客观政治标准在国家治理中的最高统治地位。“错”通“措”,即设立、张布。商鞅彻底摒弃了儒家依赖君主道德自觉与圣人治国的“人治”幻象,认为即使是尧舜这样的圣君,仅凭个人智慧与道德也无法管理庞大的国家。法度的本质是去除人为主观随意性(私意)的客观度量衡。君主只需牢牢掌握赏与罚这两个政权的“柄”,便可通过制度自动运转国家。若法令不立,君主的权力就会下移,被臣僚通过潜规则与结党营私所架空。
错法而民听,立刑而民服。以法制行,则虽尧舜不能过;以私意断,则虽桀纣不能治。法度者,治之端也;刑赏者,政之柄也。柄不操于主,则权移于臣。
白话确立明确的法令民众就会听从,设立严峻的刑罚民众就会屈服。依靠客观的法律制度来推行政务,那么即使是尧舜这样的圣人也无法超越其成效;依靠主观的个人意志来裁决事务,那么即使是桀纣这样的暴君也无法维持统治。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准则;刑罚与赏赐,是君主掌握政权的权柄。这权柄如果不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国家的最高权力就会随之转移到臣子手里。
按【考释与阐微】“法度者,治之端也”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制主义的基石。法家深刻认识到,科层制官僚帝国无法依赖道德说教来维系,必须依赖如度量衡般冰冷但客观的规则(法制)。“私意断”是人治的通病,极易滋生腐败与权力寻租。商鞅指出的“权移于臣”是战国时代“田氏代齐、三家分晋”的历史教训。因此,制度文明的核心在于将个人权力(包括君权的一部分)让渡给非人格化的“法度”,君主仅作为“刑赏之柄”的最高执掌者,从而实现帝国的长治久安。
本章据文渊阁《四库全书》子部法家类《商君书》二十四篇正统足本精校整理。原文属公有领域;白话译文与注释为易推智道撰写。 内容仅供传统文化与文献研习,不构成医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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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篇·更法·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
- 第二篇·垦令·无宿治则邪官不及无佚民则力田农富
- 第三篇·农战·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善为国者壹民
- 第四篇·去强·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治强之规
- 第五篇·说民·辩说不能变法私议不能惑令行法如山
- 第六篇·算地·凡世主之患用兵不能审地用民不能审度
- 第七篇·开塞·天地设而民生当此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 第八篇·壹言·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国无异心
- 第九篇·错法·错法于民以正纲纪人主之明也
- 第十篇·战法·凡战者以法相胜以势相乘严阵肃整
- 第十一篇·问货·财货之聚散谷物之低昂平货足食
- 第十二篇·定分·分定而民不争官守而民不乱立分正名
- 第十三篇·兵守·守法防危御乱守疆设险以固城池
- 第十四篇·靳令·令不审则臣私行法不严则民自专
- 第十五篇·修权·权制在主威命在上一操一舍天下震肃
- 第十六篇·徕民·徕邻国之农实秦中之壤富国厚基
- 第十七篇·刑约·约刑明禁慎罚明教刑以止刑
- 第十八篇·赏刑·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明君操国之两柄
- 第十九篇·画策·深谋远虑因势定谋算无遗策
- 第二十篇·境内·分邑建功军功爵制二十等爵行法于秦
- 第二十一篇·弱民·政作民之所恶民弱国强政作民之所乐民强国弱
- 第二十二篇·御盗·防奸绝盗严纲整肃保民安居
- 第二十三篇·立道·法立道显明王垂统以法定国
- 第二十四篇·权者·操权驭众主威独断天下大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