脏腑经络先后病脉证第一
全书总纲,只讲诊法与治则,通篇不出一方。诊法部分是中医望诊、闻诊最早的系统记载:鼻头青色主腹中痛,微黑者有水气,色黄者胸上有寒,色白者亡血;闻声则分三等——语声寂寂然而喜惊呼者病在骨节间,语声喑喑然不彻者为心膈间病,语声啾啾细而长者为头中病;再及观息辨病位,息摇肩者心中坚,息张口短气者肺痿唾沫。
治则部分不谈具体疾病,谈的全是先后与分寸:脉随四时而王,故有「有未至而至,有至而不至」之辨;有阳无阴者称厥阳独行;血气入脏即死、入腑即愈者为卒厥;阳病十八、阴病十八的病位分类;五邪中人各有法度——「清邪居上,浊邪居下,大邪中表,小邪中里,饪之邪,从口入者,宿食也」;下利清谷不止者急当救里,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夫病痼疾,加以卒病,当先治其卒病,后乃治其痼疾也」;以及攻邪须找突破口——「随其所得而攻之,如渴者与猪苓汤」。
有一点须向读者交代:通行本此篇开头那段讲上工治未病、见肝之病知肝传脾当先实脾的文字,并不见于本站所据的吴迁抄本,本篇是从「问曰:病人有气色现于面部」直接起头的。要读治未病一段,可转看本站《伤寒杂病论》第五篇《杂病例》,其文字与通行本此段同源。
问曰:病人有气色现于面部,愿闻其说。师曰:鼻头青色,腹中痛,苦冷者死。一云腹中冷,苦痛者死。鼻头色微黑者,有水气;色黄者,胸上有寒;色白者,亡血色。设微赤,非时者死。其目正圆者,痓,不治。
又,色青为痛,色黑为劳,色赤为风,色黄者便难,色鲜明者有留饮。
师曰:病人语声寂寂然,喜惊呼者,骨节间病;语声喑喑然不彻者,心膈间病;语声啾啾细而长者,头中病。一作痛。
师曰:息摇肩者,心中坚;息引胸中上气者,咳;息张口短气者,肺痿唾沫。
师曰:吸而微数,其病在中焦,实也,当下之即愈,虚者不治。在上焦者,其吸促,在下焦者,其吸远,此皆难治。呼吸动摇振振者,不治。
师曰:寸口脉动者,因其王时而动,假令肝王色青,四时各随其色。肝色青而反色白,非其时色脉,皆当病。问曰:有未至而至,有至而不至,有至而不去,有至而太过,何谓也?师曰:冬至之后甲子夜半少阳起,少阴之时阳始生,天得温和。以未得甲子,天因温和,此为末至而至也;以得甲子,而天未温和,此为至而不至也;以得甲子,而天大寒不解,此为至而不去也;以得甲子,而天温如盛夏五六月时,此为至而太过也。
师曰:病人脉浮者在前,其病在表;浮者在后,其病在里,腰痛背强不能行,必短气而极恐。
问曰:《经》云“厥阳独行”,何谓也?师曰:此为有阳无阴,故称厥阳。
师曰:寸脉沉大而滑,沉则为实,滑则为气,实气相搏,血气入脏即死,入府即愈,此为卒厥,何谓也?师曰:唇口青,身冷,为入脏即死;如身和,汗自出,为入府,即愈。
问曰:脉脱入脏即死,入腑自愈,何谓也?师曰:非为一病,百病皆然。譬如浸淫疮,从口起流向四肢者可治,从四肢流来入口者不可治。诸病在外者可治,入里者即死。问曰:阳病十八,何谓也?师曰:头痛、项、腰、脊、臂、脚掣痛。
阴病十八,何谓也?师曰:咳、上气、喘、哕、咽、肠鸣、胀满、心痛、拘急。五脏病各有十八,合为九十病;人又有六微,微有十八病,合为一百八病,五劳、七伤、六极、妇人三十六病,不在其中。
清邪居上,浊邪居下,大邪中表,小邪中里,饪之邪,从口入者,宿食也。五邪中人,各有法度:风中于前,寒中于暮,湿伤于下,雾伤于上;风令脉浮,寒令脉急,雾伤皮腠,湿流关节,食伤脾胃,极寒伤经,极热伤络。问曰:病有急当救里救表者,何谓也?师曰:病,医下之,续得下利清谷不止,身体疼痛者,急当救里;后身体疼痛,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也。
夫病痼疾,加以卒病,当先治其卒病,后乃治其痼疾也。
师曰:五脏病各有得者愈,五脏病各有所恶,各随其所不喜者为病。病者素不应食,而反暴思之,必发热也。夫诸病在脏欲攻之,当随其所得而攻之,如渴者与猪苓汤,他皆仿此。
本章据明洪武吴迁抄本(李冠杰整理)整理。原文属公有领域;白话译文与注释为东方智库撰写。 内容仅供传统文化与文献研习,不构成医疗建议。
展开《金匮要略方》全书目录(25 章)
- 脏腑经络先后病脉证第一
- 痓湿暍病脉证并治第二
- 百合狐惑阴阳毒病脉证并治第三
- 疟病脉证并治第四
- 中风历节病脉证并治第五
- 血痹虚劳病脉证并治第六
- 肺痿肺痈咳嗽上气病脉证并治第七
- 奔豚气病脉证并治第八
- 胸痹心痛短气病脉证并治第九
- 腹满寒疝宿食病脉证并治第十
- 五脏风寒积聚病脉证并治第十一
- 痰饮咳嗽病脉证并治第十二
- 消渴小便利淋病脉证并治第十三
- 水气病脉证并治第十四
- 黄疸病脉证并治第十五
- 惊悸衄吐下血胸满瘀血病脉证并治第十六
- 呕吐哕下利病脉证并治第十七
- 疮痈肠痈浸淫病脉证并治第十八
- 趺蹶手指臂胫转筋阴狐疝蛔虫病脉证并治第十九
- 杂疗方第二十
- 妇人妊娠病脉证并治第二十一
- 妇人产后病脉证并治第二十二
- 妇人杂病脉证并治第二十三
- 禽兽虫鱼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 果实菜谷禁忌并治第二十五